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阳光住房公积金卡;3.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房的,须单位出具异地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及购房事实的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须提供户籍证明;5.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6.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
(二)其他资料:参照以下《提取操作细则表》,对应提交。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提取条件 |
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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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房 (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限取1次,每次限取1套) |
商品房 |
1. 备案购房合同;2. 购房款发票(或收据);3.契税完税凭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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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
1.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房地局备案);2.房屋所有权证;3.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凭证没有注明计税金额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缴款通知单》)。 (注:有银行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被抵押,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加盖抵押权人(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同一套二手房在12个月内的购房提取次数不得超过1次(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共有人提取除外),非直系亲属的共同购房行为需在产权取得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购房提取且购房提取时产权未注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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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 |
1. 购房合同;2.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批文;3.房改部门批准的职工认购单(清册);4.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要求单位统一办理,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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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 |
1.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2.购房款付款凭证;3.被拆迁房产所有人的户口簿。(注: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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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房 、 大 修 住 房 (限取1次) |
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4.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5.工程合同;6.付款凭证;7.户口簿。(注: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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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 |
1.乡(镇)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3.工程合同;4.付款凭证;5.户口簿。(注: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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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 |
1.房屋所有权证;2.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3.工程合同;4.付款凭证。(注: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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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
偿还和结清商业银行贷款(或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 |
1.备案的购房合同;2.借款合同;3.主借款人在中心营业网点当场签署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4.个贷中心打印贷款账户最近6个月以上的已还款明细(提取的时限内如有提前还贷的,提供的还款明细单则须包含提前还贷日至本次提取日的还款明细);5.如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和结清证明是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购房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还须提供借款借据原件)。 (注:首次提取须还贷满12个月,次年提取需与上次提取月间隔12个月(含)以上;贷款提前结清的在结清日起的24个月以内提取,同一套住房限取一次,每年限取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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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大灾害 (本人及直系亲属) |
1.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2.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提取本人公积金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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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大疾病 (本人及直系亲属) |
1.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盖章);2.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结算单(再次提取的,只提取前次提取日后新产生的治疗费用);3.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4. 患者身份证原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提取本人公积金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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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户租房提取 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
1.家庭成员身份证: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一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一份;3.子女关系证明:证明其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未生育的提供女方单位或社区开具的未生育证明(开具日期起3个月有效)。 (注:每年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须汇缴3个月后提取,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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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后提取; 公积金缴交为代缴机构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需代缴机构盖章) |
本市户口终止劳动关系的 |
1.需终止劳动关系并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 。 (注:本市户口包括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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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口终止劳动关系的 |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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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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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破产(或注销)的 |
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2.改制、破产清算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 (注: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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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 境定居 |
1.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2.公安部门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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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 |
离、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女职工身份证年龄55岁以上,男职工身份证年龄60岁以上的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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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 (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后提取) |
1.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 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4.公证的遗嘱或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 | ||
享受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 |
1.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3.户口簿。 |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3)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4)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5)本人或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首次购买自住房提取的不受本款限制),或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6)非工作、非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7)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8)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9)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注:具体提取细则详见中心网址: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识字岭营业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河西营业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南栋二楼;
统一客服电话:12329-3 2017年11月7日印刷